Friday, December 5, 2008

Support 王美琇's call for 抗暴
because Ma is governing
with no legitimacy

Ma is now governing Taiwanese with no legitimacy.
Ma's government
  • pays lip service to its constitution, but disregards and violates it at will
  • is the worst offender of its judicial system. It applies law extremely leniently to KMT people, but extremely harshly to others. It turns blind eyes to cases against KMT people. It stonewalls requests for investigations into KMT people.
  • instead of being transparent, openly refuses to disclose what it does and refuses to respond to people's inquiry.
Among KMT people, I could not think of one who is ethical. The few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making Taiwan a just society, 馬英九, 王清峰 and 王建煊, are completely unethical and devoid of any sense of fairness.

Taiwanese should all stand up to support 王美琇's call for 抗暴.

自由電子報:王美琇《星期專論》點燃全面抗暴運動

自由,是民主的基石和人類創造力的根源;自由權更是最基本的人權,體現對於人類基本尊嚴的守護。包括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與宗教自由等。

十七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曾說:「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福祉和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和授予,我們並沒有授予政府權力,以國家暴力來剝奪或侵害人民的自由。

只有受害者 沒有加害者

然而,我們看到「陳雲林事件」中,軍警暴力在國家領導人的默許下赤裸裸的侵害人權,而且,竟然可以全身而退,不必付出任何代價。身為最高指揮官的馬英九總統,不但不向人民認錯道歉,甚至企圖用「消費券新聞」來掩蓋罪行與沖刷人民的記憶。

國家暴力侵害人權已經鐵證如山,但是馬政府依舊兩手輕輕一拍,彷彿一切從未發生。台灣社會繼續重演「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的歷史,人民在黑暗中哭泣和累積憤恨。馬英九真的以為只要掌握新聞操作,就可以全面「湮滅犯罪事實」了嗎?

這 次,我們絕不妥協了。如果我們沉默不反抗,這次,他們打我們的身體;下一次,他們就會掐住我們的咽喉。記得那句諺語嗎?─自由就像氧氣,氧氣消失前,你不 會感覺到它的存在。因此,我們看到野草莓學生站出來揭竿反抗運動;也看到受害者和律師群站出來,發動一波又一波的控告行動。

是的,這次我們絕不妥協了。

有 人說:「沒有用啦,法院是他們開的,他們根本不會處理。」我認為,該做的事還是要去做。這不是我們的問題,這是他們的問題,我們要把問題丟給他們。我們要 質問這些領人民納稅錢的國家檢察官和法官:難道台灣的民主是建立在合法化的國家暴力之上?你們是否已經淪為國家暴力統治集團的幫兇?台灣的民主法治還在 嗎?或者已經和人權雙雙宣告死亡?

國家暴力重創台灣的民主,國際媒體議論紛紛,馬英九先生儼然成為台灣的「民主之恥」。讓我想起社會學家Hirschman所說:「反動意識形態是政治與社會衝突動亂的根源。它們經常導致進步性改革的倒退,有時候會為人類帶來巨大的苦難和不幸。」

檢調司法淪為統治工具

其次,在法務部長王清峰的指揮下,檢調單位已經明顯淪為政治追殺的工具,成為另一種無形的國家暴力。從陳前總統、陳明文與蘇治芬縣長到綠營前政府官員等人的不當羈押,已經讓美國法政學界和國際人權組織、國際媒體等,相繼對馬政府提出民主倒退與司法不正義的嚴重警語。

「不 當羈押」之所以令人詬病,是因為檢調人員若握有十足證據,應可立即起訴,沒有羈押必要。然而,檢調卻先羈押涉案嫌疑人,使其失去自由,再以疲勞轟炸方式逼 問案情,再取其所需要之「若干情節」(證據),套入「已經預設結局」的故事裡。台灣的冤案比例如此之高,就是這種辦案手法的結果。「不當羈押取供」已經嚴 重侵犯人權,台灣的檢調司法依然麻木不仁。

一八六八年美國通過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各州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情況下,剝奪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是司法正義的基石,也是人權的基本維護。但是,馬政府顯然仍把司法當作對付異己的工具, 即使違反正當程序、激化社會對立也在所不惜。

當人民對司法喪失信心,又如何能夠信任政府執法的公正性?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一旦最後防線全面潰堤,人民唯一的自救之道,難道不是走上街頭或革命推翻暴力政府?

不得立法侵犯的自由

再者,集遊法更是反民主反自由的國家暴力。野草莓運動所標舉的「捍衛人權」和「修改集遊法」,是替台灣人民爭取百分百的自由人權。他們所要的,就是「不必經過檢查許可」的集會自由,政府只需要負責秩序維持即可。

我想請問大家:什麼是自由?一半的自由是不是自由?恩准核可下的自由還算是自由嗎?政府如何「事先審查」人民的言論或集會自由?你如何預先知道我要說什麼或做什麼?讓我舉一七九一年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大家參考吧。

該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以下法律:干涉或禁止宗教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或向政府陳情之請願權利。」換句話說,就是「沒有任何法律」能夠「剝奪集會或言論自由」,也就是「不得立法」侵犯人民自由。這是距今兩百一十七年前的美國憲法。

已經進入二十一世紀,台灣竟然還存在「集遊法」,不僅已經「公然立法」,還「公然違憲」。不禁讓人懷疑,集遊法存在的目的,難道是為了對付異議份子?現在他們相繼約談或移送法辦相關人士,就是以此法作為追殺工具。「集遊法」儼然成為箝制自由和對付政治異己的國家暴力。

偽裝民主的真暴政

洛克指出:「統治者無論有任何正當性的資格,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人民為目的,而是以滿足他個人的野心私利為目的,而且權力被利用來使人民屈服於他的專橫與不正當命令,就是暴政。」

現在,我們所面對的就是一個「假民主、真暴政」的政府;一個以偽裝民主形式死灰復燃的威權統治集團。這個威權集團一黨獨大、五權到位,不必接受任何法定監督;更可以用「合法化」的國家暴力來壓制反對聲音。NCC、檢調司法和國安軍警特,不都已經「展現績效」了嗎?

面對民主倒退的危機,全國的本土社團正在醞釀要延續野草莓運動的能量,繼續燃燒自由的火焰。我們要回到黨外時期的運動模式,以全國巡迴演講的方式深入民間和大學校園,把國家暴力真相和台灣的全面危機說給人民聽,凝聚人民的力量,一起來對抗威權統治集團!

「您」的威權統治,已經威脅到人民的自由;「您」的國家暴力,更重創台灣的民主。為了捍衛民主自由,朋友們,我們別無選擇,展開全面抗暴吧!

(作者王美琇為社會運動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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